最新公告善用4項法條 房客可以終止租約
內政部新版《不動產說明書》已經升級為須記載物件300公尺內的嫌惡設施,房屋現況的資訊透明度也比以往增加,相較之下,租屋卻沒有「租賃不動產說明書」,租屋民眾大多透過網路平台或公園鄰里佈告欄找尋物件,房客僅能多問、多看,有些隱藏的屋況是到入住後才被發現,房客要因噪音、潮濕等狀況解約,甚至會被房東刁難沒收押金。 第424條內容,一般來說,常見於輻射屋、海砂屋等;而第430條的「出租人有修繕義務,催告仍不修繕時」,此條也對房客較有利,因為除非房客、房東在契約內有約定房客有修繕責任,否則房東具修繕義務。 第435條的1、2項,則是「租賃物滅失,且不能達到租賃目的時」,如風災、地震等天然災害,也可解除合約;最後,則是第436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常見狀況於二房東私下轉租。 民眾看屋時,最好內外都經過2、3次觀察評估,並向街訪鄰居打聽,否則若遭大馬路及公園學校噪音、室內潮濕不通風、鄰近餐廳排油煙等嫌惡設施干擾,想解約恐較難認定及舉證,甚至最後演變為租賃糾紛。(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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