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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教育部為落實教育平權與全方位照顧經濟弱勢學生,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開始辦理本方案。

1.本方案定額減免對象:

  • (一)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有學籍之本國籍學生
  • (二)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副學士班(含二專、五專後兩年及學士後學系)學生

 

2.減免金額:

  • (一)日間部:每學期定額減免新台幣17,500元。
  • (二)進修學制:依當學期實際修課學分金額減免50%,最高補助上限金額為新台幣17,500元(不含碩專班、營區專班、延修生)。
  1. 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補助或減免之性質相當者,不得再請領本項定額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者不在此限,可同時請領。
  2. 學生再次(復)學時,轉學、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補助者,不得再重複請領。
  3. 不得重複請領之政府其他補助項目如下:

 

公告項目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就學優待) 6.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 7.國防部「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學雜費發給」(ROTC)
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8.行政院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4.法務部「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 9.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5.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注意事項: 經查核如有重複請領其他公費補助者,須繳還本項減免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