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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正修科技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1年 2月24日社字第81022號

中華民國89年 1月 1 日社字第88151號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社字第94170號

92年11月第22屆會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

                                                      改名:高雄市正修科技大學校友會

                                                97年11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修改

                                               101年11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修改

                                               102年11月 9日會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修改

                                               103年11月 8日會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修改

                                               104年11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正修科技大學校友會」,簡稱正修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設化彩、土木、電子、機械、電機、工管、商科、建築、休運、台南、幼保、企管等十二個聯誼會。    

第四條:本會以輔導校友就業加強通訊聯繫及促進相互友誼等為宗旨。

第五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隨時保持與母校之密切聯繫。

二、隨時搜集各校友的動態資料。

三、定期出版「正修校友刊及通訊錄」。

四、加強輔導校友就業。

五、推展社會服務工作。

六、其它有關校友共同福利之事項。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

凡於本校畢業,或修業天數達二天以上者,且繳交入會費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校友會員

證一張。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得享有左列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接受輔導就業之權利。

三、提供有關校友會務之改進意見。

四、免費接受本會所出版之刊物及借用本會之設備。

五、本條權利限於正式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  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總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經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

         意行之,但有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之產生:

凡合於第二章之規定,並經本會承認之校友,人數每十人推舉正式代表一人,餘額滿五人時再增一人。
前款所列各會員得推舉與正代表同類之副代表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但無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並修改章程.

二、審查本會之決算及預算.

三、檢討上屆大會之決議案執行情形.

四、決定本會之工作計畫.

五、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辦理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七、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八、議決團體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非代表之會員得以觀察員身分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但無表決權.發言權.選舉權.罷免權

 

選舉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均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遇有特殊狀況,得經理事會議通過採用通訊選舉.當選理監事、後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本會每屆理事.監事之選舉,如理事會擇定採用參考名單所列候選人由理事會提出。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會置理事會,由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組成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理事長一人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當然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決議及會務執行機構,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如下

一. 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二. 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 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

四. 本會經費與基金之徵收及籌劃。

五. 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製。

六. 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七. 執行本會有關會務。

八. 審查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九.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十.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十一.罷免工作人員。

十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理事長得隨時召集之,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時,應於一星期內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常務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會同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議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

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二.於理事會休會期間,如遇緊急事故而不克召集臨時理事會時,常務理事會得先行權宜處哩,並提請次一會期之理事會予以追認。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應於理事長任職後三十日內舉行第一次會議,每一次會議應由秘書長承理事

長之命將召開日期及地點用書面通知。

第二十八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會(區)設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任期一年,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之,以次多票者二人為候補監事,於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以補滿原任期為限。

第三十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之,並為監事會之召集人。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本會(區)監察部門,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為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與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如經監事三人以上提議時,應於一星期內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成員及任期

 

第三十四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本會置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副秘書長、副財務長各二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認之,並報主關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各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名,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三十八條: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十人、首席顧問一人,顧問若干名,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八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貳佰元。
事業費、顧問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校友卡遺失補發費:新台幣貳佰元。

第四十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關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構,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查,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關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