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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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貸學生未成年者:
由父母雙方共同擔任保證人。
父母婚姻關係不存在,應由親權人(監護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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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貸學生成年者:
可由父母其中一人或配偶擔任保人,如另覓其他成年保人,需附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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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如更換保人,應訂定增補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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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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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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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期為每年8/1至開學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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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學期為每年1/15至開學日前
對保單繳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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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期為每年8/1至開學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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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學期為每年1/15至開學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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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學校規定繳回就學貸款申請書的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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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貸款時,學生應邀同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攜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及保證人;如戶籍不同,需分別檢附) 、印章、身份證、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及註冊繳費通知書,於對保時間 內,前往台灣銀行任何一家分行辦理對保手續。註冊時持銀行蓋章之就學貸款申請書 第二聯或撥款通知書( 學校收執聯)與戶籍謄本於規定時間內向學校辦理註冊。並將就學貸款申請書第三聯妥為保管,以便第二次以後辦理時確認該教育階段已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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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由學生攜帶身份證、印章、借款人與保證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註冊單、前一次辦理就貸之就學貸款申請書第三聯,由學生本人親送到台灣銀行任何一家分行蓋章取得撥款通知書二、三聯即可,不必再辦理對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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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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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以學費註冊單上金額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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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費。(最高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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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費。(以繳費單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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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校內住宿費以繳費單上為主,校外住宿費最高17,000元,需繳租約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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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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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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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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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休退學或服完兵役後一年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償還貸款本金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償還期限,利息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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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後繼續升學者或服役者,請至台灣銀行辦理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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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留學、定居者須一次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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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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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者: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陪同由學生本人攜帶下列資料至臺灣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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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行辦理手續:
■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一式三聯
■ 學生本人及保證人身分證、印章
■ 學雜費繳費單(請勿先行繳費)
■ 手續費 100 元
■ 申貸日前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1 份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如連帶保證人不變,由學生本人攜帶下列資料至臺灣銀行各分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
■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一式三聯
■ 學生本人身分證、印章
■ 學雜費繳費單(請勿先行繳費)
■ 手續費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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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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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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