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生就學異動暨就學貸款撥款名冊」資訊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下稱就貸辦法)
第11條規定,除在職專班學生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畢
業、休學、退學、服義務兵役、教育實習後滿2年之次日
起,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復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略以,學校對於申請就
學貸款之學生,發生轉學、休學、退學、畢業時,應於事
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供資料函送承貸銀行。
二、有關就學貸款學生如於當學期承貸銀行撥款前,即向就讀
學校完成休學或退學手續時,當學期就學貸款作業原則,
本部業以115年7月2日臺教高通字第1152202034號函(諒達)
知學校,如學生於指定期間完成對保且符合就貸辦法第7條
申貸資格,惟於學期中途休學或退學,考量學生已實際就
學並使用學校教育資源,學校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
取辦法第15條規定,計算學生當學期應繳費用後,學生如
欲避免增加日後還款負擔,得取消當學期就學貸款並繳清
應繳費用;如仍有貸款需求,則由學校依原申貸金額向承
貸銀行請撥,並於學期末辦理溢貸檢核,續由學生再依規
定還款。
三、承上,為協助學校掌握申辦就學貸款且有就學異動情形之
學生資料,並確保承貸銀行得依學生實際就學異動情形計
算還款起算日,請貴校及承貸銀行依「學生就學異動暨就
學貸款撥款、溢貸作業流程圖(如附件2)」辦理相關作
業:
(一)貸款學生發生就學異動情形,請學校援例至就學貸款彙
報系統,彙報上月就學異動情形,並函知承貸銀行;如
無異動仍請至系統進行彙報。
(二)學校應依上開115年7月2日函釋,確認當學期休學或退學
等就學狀況異動學生之學雜費用繳納方式;倘學生有就
學貸款需求且符合申貸資格,請學校函請承貸銀行核撥
當學期就學貸款款項,並檢附:
1、符合申貸資格學生之申貸名冊。
2、「學生就學異動暨就學貸款撥款名冊」(同附件1),若
當次請撥未包含或無就學異動學生之情形,請款時亦
須提供予銀行。
四、貴校如仍有本案相關執行疑義,請洽本部下列單位詢問:
(一)技專校院(含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學校等):技術
及職業教育司劉小姐(電話:02-7736-6163)。
(二)一般大學:高等教育司陳小姐(電話:02-7736-5884)。
第11條規定,除在職專班學生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畢
業、休學、退學、服義務兵役、教育實習後滿2年之次日
起,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復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略以,學校對於申請就
學貸款之學生,發生轉學、休學、退學、畢業時,應於事
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供資料函送承貸銀行。
二、有關就學貸款學生如於當學期承貸銀行撥款前,即向就讀
學校完成休學或退學手續時,當學期就學貸款作業原則,
本部業以115年7月2日臺教高通字第1152202034號函(諒達)
知學校,如學生於指定期間完成對保且符合就貸辦法第7條
申貸資格,惟於學期中途休學或退學,考量學生已實際就
學並使用學校教育資源,學校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
取辦法第15條規定,計算學生當學期應繳費用後,學生如
欲避免增加日後還款負擔,得取消當學期就學貸款並繳清
應繳費用;如仍有貸款需求,則由學校依原申貸金額向承
貸銀行請撥,並於學期末辦理溢貸檢核,續由學生再依規
定還款。
三、承上,為協助學校掌握申辦就學貸款且有就學異動情形之
學生資料,並確保承貸銀行得依學生實際就學異動情形計
算還款起算日,請貴校及承貸銀行依「學生就學異動暨就
學貸款撥款、溢貸作業流程圖(如附件2)」辦理相關作
業:
(一)貸款學生發生就學異動情形,請學校援例至就學貸款彙
報系統,彙報上月就學異動情形,並函知承貸銀行;如
無異動仍請至系統進行彙報。
(二)學校應依上開115年7月2日函釋,確認當學期休學或退學
等就學狀況異動學生之學雜費用繳納方式;倘學生有就
學貸款需求且符合申貸資格,請學校函請承貸銀行核撥
當學期就學貸款款項,並檢附:
1、符合申貸資格學生之申貸名冊。
2、「學生就學異動暨就學貸款撥款名冊」(同附件1),若
當次請撥未包含或無就學異動學生之情形,請款時亦
須提供予銀行。
四、貴校如仍有本案相關執行疑義,請洽本部下列單位詢問:
(一)技專校院(含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學校等):技術
及職業教育司劉小姐(電話:02-7736-6163)。
(二)一般大學:高等教育司陳小姐(電話:02-7736-5884)。
分類:
就學貸款
單位:
課外活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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