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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失業家庭子女助學金,課外組受理申請115年3月5日至3月25日截止

申請資格、手續、日期

一、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失業家庭子女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凡本校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失業家庭子女,且在校期間最近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以上者。

(二)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學生:凡符合資格審核通過學生每名依政府列冊之壹、貳、參類低收入戶分別酌予適當補助金額。

  2.身心障礙學生:凡符合資格審核通過學生每名依重度、中度、及輕度分別酌予適當補助金額。

  3.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凡符合資格審核通過學生每名依重度、中度、及輕度分別酌予適當補助金額。

  4.失業家庭子女:凡符合資格審核通過學生每名酌予適當補助金額。

本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得視年度預算由獎助學金管理審核委員會調整。

(三)申請手續

   1.填具申請書乙份。

   2.檢附在校期間最近一學期之成績單乙份。

   3.檢附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學生手冊、家長之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乙份。

   4.檢附原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影印本及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失業給付認定表各乙

    份,其中失業給付認定表可由下列三者擇一認定之。

  1. 失業給付若已領完,無法再認定時,可請村里長以上機關出具證明確實失業中。

(2)勞保在職異動申請單。

(3)社會局失業家庭證明書。

 但上列證件以申請日前三個月內為限。失業以一年內為補助標準。

(四)申請日期:

   每學年度下學期3月5日至3月25日向日間部學務處課外組、進修部學務組、進修院校學務組提出申

   請。但有特殊情況者,經救助金專案小組審核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准者,則不受上述之限制。

(五)申請限制:本項救助金之發給,均以在本校正式學籍為前提。

分類: 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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