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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從業人員福利精進措施修正規定

  •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為本處)為安定員工生活、激勵基層工作士氣,以穩定阿里山林業鐵路運輸系統人力,特訂定本處從業人員福利精進措施(以下簡稱為本措施)。
  • 二、本措施所稱從業人員指經行政院核定,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從業人員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
  • 三、本處從業人員發生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事實時,於不兼領、不重領原則下給予適當補貼,給與項目及基準如下:
    • (一) 結婚禮金、生育獎助金:2 個月薪額;參照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資位人員,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員薪額及專業加給表」160 薪點計支。
    • (二) 喪葬慰助金:父母及配偶喪葬慰助金新臺幣(下同)154,550 元,子女喪葬慰助金92,730 元。
    • (三) 子女教育助學金:每學期給與數額為大學及獨立學院13,600 元,五專後二年及二專10,000 元,五專前三年7,700 元,高中3,800元,高職3,200 元,國中(小)500 元。
    • 從業人員子女如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仍得請領子女教育助學金,不受前項原則限制。第一項各款補貼項目之注意事項及限制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 四、本處從業人員請領各項補貼,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填具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申請,如有不實情事,除應返還所請領金額全數外,一律依相關法規從嚴議處
  • 五、本處錄取之新進從業人員,於試用期間得比照第三點規定,請領各項補貼,惟須於正式僱用後三個月內依規申請。
  • 六、本措施所需經費自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下支應。
  • 七、各項補貼之請領,本措施未規定部分,參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生活津貼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八、本措施及附表報請農業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分類: 公告
單位: 課外活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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