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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公告(9/11~10/11)

113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期限自113年9月11日至113年10月11日截止。

※【一學年僅補助一次】,採【上學期申請,下學期扣減學雜費】
※上學期學校承辦收取申請書及相關證件,教育部查核通過,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減學雜費。
※弱勢助學補助與【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政府其他部會或機構之助學措施】互斥,不得重複申請。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己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

每年補助金額-學生及學校類別

級距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 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30萬以下

20,000

16,500

35,000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27,000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22,000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17,000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12,000

超過70萬~90萬以下

15,000

私立學校採公立學校收費者,每學年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

申請資格
一、
申請對象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備註(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 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不得申請)

()家庭經濟條件及申請條件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90萬元,碩博士70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前目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 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 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己成年: 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己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備註: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 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補助範圍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 4 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 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 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 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4.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 額。

  •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
一)請至線上系統申請列印正修首頁→左下方公開資訊→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填寫個人資料→列印申請表並用印
二、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不可省略記事欄位)
(
一)未婚學生:學生與
父親母親法定監護人(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
(二)已婚學生:學生與
配偶(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

申請系統https://sandbox.csu.edu.tw/allowance_forStu/login.aspx

 

承辦人:

如有疑問請洽 進修四技:馬佩慈 小姐#2739  二專二技:王凱欣 小姐#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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