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校內獎助學金 進修部受理至3/25 (逾時不予受理)
正修科技大學學生就學助學金實施辦法
93.8.2;94.8.1;95.7.26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 的
為鼓勵家境清寒及弱勢學生奮發向上及對遭遇重大變故,經濟有特殊困難之學生,予以適時適當之救助,使其能順利完成學業,特依教育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七)技(三)字八七一○七六三五號函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就學助學金種類
一、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失 業家庭子女及原住民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
二、急難及重大災害救助金。
第三條 申請資格、手續、日期
一、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失業家庭子女及原住民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凡本校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失業家庭子女及原住民,且在校期間最近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以上者。
(二)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學生:凡符合資格審核通過學生每名依政府列冊之壹、貳、參類低收入戶分別酌予適當補助金額。
2.身心障礙學生:凡符合資格審核通過學生每名依重度、中度、及輕度分別酌予適當補助金額。
3.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凡符合資格審核通過學生每名依重度、中度、及輕度分別酌予適當補助金額。
4.失業家庭子女:凡符合資格審核通過學生每名酌予適當補助金額。
5.原住民學生:凡符合資格審核通過學生每名酌予適當補助金額。
本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得視年度預算由獎助學金管理審核委員會調整。
(三)申請手續
1.填具申請書乙份。
2.檢附在校期間最近一學期之成績單乙份。
3.檢附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學生手冊、家長之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乙份、原住民檢附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4.檢附原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影印本及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失業給付認定表各乙份,其中失業給付認定表可由下列三者擇一認定之。
(1)失業給付若已領完,無法再認定時,可請村里長以上機關出具證明確實失業中。
(2)勞保在職異動申請單。
(3)社會局失業家庭證明書。
但上列證件以申請日前三個月內為限。失業以一年內為補助標準。
(四)申請日期:每學年度下學期3月1日至3月25日向進修部學務組提出申請。但有特殊情況者,經救助金專案小組審核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准者,則不受上述之限制。
(五)申請限制:本項救助金之發給,均以在本校正式學籍為前提。
二、急難及重大災害救助金
(一)申請資格
1.急難救助金:凡本校學生或其直系血親遭變故(如疾病、車禍等)致死亡、或身體重傷、重病等重大事故者。
2.重大災害救助金:凡本校學生之家庭遭遇意外災害,致財務嚴重損失者(如房屋倒毀、田地流失等)。
3.有特殊情況,經救助金專案小組審核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准者。
(二)補助金額:凡符合資格審核通過學生每名將分別酌予補助適當金額,且本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得視年度預算由獎助學金管理審核委員會調整。
(三)申請手續
1.急難救助金:填具申請書乙份,並檢附學生本人及導師訪視之相關證明文件或醫院診斷書或戶籍所在地村里長證明文件。
2.重大災害救助金:填具申請書乙份,並檢附相關機關證明文件(如消防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等)。
(四)申請日期: 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學務處課外組、進修部學務組、進修院校學務組提出申請。
第四條 本辦法中各項救助金之金額,得視年度預算而定。
第五條 本辦法中各項救助金之審查,係先由學生事務處(進修部學務組、進修院校學務組)初審,再經救助金專案小組複審通過後決定之,必要時呈請校長核准。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