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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有關進口商品「微型火砲」與近期查獲之「穿雲箭」加強宣導事項

一、「微型火砲」與「穿雲箭」,經鑑定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範之「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

二、教育部請各校加強宣導,共同防範,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向學校(校安中心)反應及進行通報,並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以確保校園安全。

分類: 校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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