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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113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 歌謠比賽實施要點」

主旨:檢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113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 歌謠比賽實施要點」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年7月16日藝演字第 1130002178號函辦理。

二、本年度實施要點重要修正項目如下: (一)有關比賽類別,依據文化部113年6月20日文版字第 1133016496號函將「『閩南語』系類」修正為「『臺灣 台語』系類」、「『客家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客 語』系類」、「『原住民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原 住民族語言』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未修改。 (二)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之演出 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參賽團隊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影音平臺,應 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始得為之。 (三)新增觀賽規定,且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明定觀眾配 合相關事項。 (四)決賽預定辦理時間自114年4月7日至4月18日間舉行,依 決賽報名隊數安排賽程後公布施行。

三、本年度實施要點重要宣導注意事項如下: (一)決賽報名表限以A4規格直式列印,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 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修 正,請善用「測試列印」的功能。 (二)繳交決賽報名表後,不得要求更改選定之歌曲;報名後 以電腦亂數抽籤決定出場順序及排定賽程,除因特殊狀 況或不可抗力因素,得以書面申請更改報名表內容以 外,不得要求更改賽程。 (三)各校繳交決賽報名表前,應詳加核對參加學生之學籍證 明及教師組成員之服務證明等資料,如有違反比賽組別 及參賽資格規定,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

四、本局同意依據旨揭實施要點第柒點附則第一項核予參賽團 體領隊(得包含隨團老師)及參賽人員(含指揮及伴奏) 出席領隊會議及參加比賽(均含路程)之公假派代,派代 費由學校用人費項下支應。

五、本局同意所屬學校依據旨揭實施要點第陸點第二項第(十 一)款第2目,准予各校逕依獲頒之獎狀本權責辦理敘獎事 宜(不另函通知敘獎),校長敘獎部分請檢附獲獎證明 (如:獎狀影本)報局核備。

六、旨揭比賽要點同時公布於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網站 (https://web.arte.gov.tw/country/),貴校可逕行下 載。

七、為鼓勵參加「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項目,原住民族 委員會挹注經費補助本競賽「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 之參賽學校最高新臺幣15萬元(無補助其餘臺灣台語系 類、臺灣客語系類及東南亞語之參賽學校),申請學校請 詳閱補助計畫(如附件),由各校於報名決賽後,於114年 2月14日(星期五)前檢具填妥核章之「經費需求表」(限 依計畫附件格式),免備文送至本局社會教育科李宜庭處 申請,信封註明本局承辦人姓名或「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 賽訓練補助計畫」;申請通過後,請於114年5月2日(星期 五)前提送「成果報告書」(限依計畫附件格式)至本局 辦理核結。

八、本局將依旨揭比賽要點修正「113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 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請各校預作準備。

分類: 比賽資訊
單位: 課外活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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