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檢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 比賽實施要點」
主旨:檢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 比賽實施要點」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年6月25日藝演字第 1130001884號函辦理。 二、本年度實施要點重要修正項目如下: (一)個人項目「口琴獨奏」比賽類別,限複音口琴;自選曲 得使用半音階口琴。 (二)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 (者)之演出,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 權)等規定。參賽團隊(者)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 公開或上傳影音平臺,應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始得 為之。 (三)演出中不得進出觀賽會場或於觀眾席走動。 三、本局同意所屬學校依據旨揭實施要點第玖點附則第一項核予參賽團體領隊(得包含隨團老師)及參賽人員(含指揮 及伴奏)出席領隊會議及參加比賽(均含路程)之公假派 代,派代費由學校用人費項下支應。 四、本局同意所屬學校依據旨揭實施要點第陸點第二項第(九) 款,准予各校逕依獲頒之獎狀本權責辦理敘獎事宜(不另 函通知敘獎),校長敘獎部分請檢附獲獎證明(如:獎狀 影本)報局核備。 五、旨揭比賽要點同時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 (https://web.arte.gov.tw/music/),貴校可逕行下載。 六、本局將依旨揭比賽要點修正「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請各校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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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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