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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減免學雜費」重要通知

  1. 自112學年度2學期起,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大學部之本國籍學生每學期減免學分費50%,減免金額上限新臺幣1.75萬元(不含延修生),不須申請,直接從學雜費扣減。
  2. 依規定「各類學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其他政府部會就學補助」(如軍公教人員子女、農漁會、失業勞工子女等)均為政府補助款,僅能擇一(優)補助,且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3. 若有申請其他政府部會就學補助者(如軍公教人員子女、農漁會、失業勞工子女等),請填妥「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放棄切結書,並繳回進修部學務組,以避免因重複請領補助日後需再補繳之情事,甚而影響學生就貸權益。

註一:已申請「各類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者,無須填寫「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放棄切結書,將由系統自動排除。

註二:若同學具有學雜費減免身分,減免補助試算表如附表,請自行擇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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