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獎助學金111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課外組受理報名-9月15日起至10月7日止
一、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 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 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未受記過處分。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 及未受記過處分;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 分以上。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 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四)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 及未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空中大學學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 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原則,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先依前項 規定排序,再依學業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國民中學發給原則,依學生數分配學校申請名額,並授權學校推薦 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如遇某校申請未足額時,得移轉他校超額申 請。
三、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 審後,彙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 亦需檢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 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一份。 本局為審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學金申請案件,應設審核小組;其 組織及運作,由本局另定之。
四、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 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