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原民會本年7月9日原民社字第1100039370號函辦理。 二、請依下列方式推薦社會福利服務、健康醫療照顧及就業職訓輔導類之有功團體及人士: (一)由各級政府機關(構)、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等相關單位推薦有功團體或有功人士,提報審查。 (二)除經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推薦者,得逕函送原民會審查,其餘推薦單位應經所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初審後函報原民會複審。 三、檢附來函供參,貴校如有推薦團體或人員,請依計畫規定辦理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