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獎助學金108學年度第2學期澎湖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課外組受理報名-即日起至4月8日止
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 六 個月以上 戶籍為準 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 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 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 者得由學校申請之 一 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 八十 分 甲 、學業成績 八十 分 。 (二)高中職 學業 成績: 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 (三)國中成績: 各學習領域總平均 八十 分 ;且各學習領域均達 七十 分 。 (四)國小成績: 各學習領域總平均 八十 分 ;且各學習領域均達 七十 分 。 。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 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 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 澎湖縣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 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 五專四、五 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 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 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