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3學年度第2學期花蓮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受理報名至104年4月3日
103學年度第2學期花蓮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受理報名至104年4月3日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 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二、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除委員會因申請人數或預算額 度另行調整外,依下列名額及標準核發: (一)國民小學:四百名,每名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一百名,每名二千元。 (三)高中職(含五專1~3年級):五十名,每名三千元。 (四)大學校院(含二 專與五專4~5年級):五十名,每名五千元。 但不包括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公 費生、補校及夜間部學生。
三、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四月三日前繳交至課外活動組: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 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前款規定之其他相關證明,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 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 (五)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1年級學 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敬啟 聯絡電話:(07)731-0606轉1121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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