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首頁 > 課外活動組 > 公告
  • 回上一頁

公告

103學年度第2學期花蓮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受理報名至104年4月3日

  • 點閱:7407
  • 推到 : FacebookTwitterplurk
    • 資料來源:學生事務處
    • 日期:2015/03/03

    103學年度第2學期花蓮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受理報名至104年4月3日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

    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二、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除委員會因申請人數或預算額

    度另行調整外,依下列名額及標準核發:

    (一)國民小學:四百名,每名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一百名,每名二千元。

    (三)高中職(含五專1~3年級):五十名,每名三千元。

    (四)大學校院(含二 專與五專4~5年級):五十名,每名五千元。 

       但不包括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公

       費生、補校及夜間部學生。

     

    三、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四月三日前繳交至課外活動組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

    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前款規定之其他相關證明,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

    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

    (五)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1年級學

    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敬啟

    聯絡電話:(07)731-0606轉1121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