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獎助學金109學年度第1學期台港教育交流基金獎助學金-學生自行報名6月15日至8月31日止
申請資格: 於香港專上院校修讀大學或大學以上學位或交換學位之台灣學生(至少一學年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及赴台灣大學院校修讀大學或大學以上學位或交換學位之香港學生(至少一學年度),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者,可依本要點申
申請條件: 符合申請資格且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1 . 台灣留港學生 ( 1 )學業成績GPA達2.8以上者。 ( 2 )在香港就學期間對國際交流、台港交流、社區發展有特殊表現及貢獻者。 2 . 香港留台學生 ( 1 )今(2 0 2 0 )學年度入學新生,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DS E)各科平均成績達3級或以上者(本項 為優予考量指標,亦可不提供)。 ( 2 )其餘在校學生,需為在台灣大學院校學期成績G PA達2 . 8以上者。 ( 3 )在台灣就學期間對國際交流、台港交流、社區發展有特殊表現及貢獻者。
申請方式: 符合「台港教育交流基金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條件者,於申請時間檢附相關文件向基金會提出 申請: 1 . 申請時間: 2 0 2 0年6月1 5日至8月3 1日止。 2 . 應備文件: ( 1 ) 申請表乙份(如附件) 。 ( 2 ) 在學證明(今學年度入學者提供錄取通知書)。 ( 3 ) 成績證明(G PA成績;今學年度入學者,倘無DS E成績,亦可提供中學成績)。 ( 4 ) 自傳。 ( 5 ) 對國際交流、台港交流、社區發展有特殊表現及貢獻之證明文件。 ( 6 ) 校長(或師長)推薦信或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 7 ) 申請者的家庭受到C OVID- 1 9疫情影響,致經濟情況遭逢變故,對就學之經濟支持產 生困難,並提送經濟狀況證明文件經本委員認定者(本項為優予考量指標,亦可不提 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