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臺東縣」凡支領一次退伍金、固定給與、資助金、無給退除且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榮民、遺眷子女、「戰訓或因公殞命」之國軍遺族之子女及「領取半俸」之榮民遺眷子女。
(二)排除對象:
1.公費生、重修生、延修生、延畢生、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夜間部學生。
2.榮民或配偶任公職或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役軍人、榮民、公務人員身分者,均不合申請資格。
(三)戶籍條件:凡設籍臺東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肄業之清寒學生。
(四)學業成績: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
(五)其他條件:申請人合於上述條件(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惟限於設定名額,具清寒家庭子女證明(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教師開立證明)者為優先獎助對象,餘以學業成績高低依序核發;若學業成績同分時,以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為排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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